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89,板簡附民,5,2001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附民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繳上訴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可到庭現金繳納或以匯票郵寄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