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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板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
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二年五月一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О000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ㄔX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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