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634,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科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官宗毅之指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 玉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春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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