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637,200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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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戊○○
己○
庚○○○
F二二二О一四四八О號
丙○○
癸○○
壬○○
甲○○
辛○○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丁○○、戊○○、己○、庚○○○、丙○○、癸○○、壬○○、甲○○、辛○○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付、骰子肆拾顆及賭資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等之自白⑵現場照片十張及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賭具、賭資可證,被告等之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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