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660,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付及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賭具、賭資、抽頭金及照片四張。

⑶證人陳炳煌、翁志寬、張玉純等人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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