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0,板簡,793,200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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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罰金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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