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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秩字第二二號
移 送機 關 台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土警刑秩字第三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街四十二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爆竹煙火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之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四)現場照片二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附表:扣案物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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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單 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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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閃 │盒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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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炮 │個 │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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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 FI│盒 │十六 │
│R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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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棒(小) │包 │五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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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棒(大) │包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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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鴛鴦 │盒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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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霹靂 │個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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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風飛彈 │個 │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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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ㄧㄤˋㄅㄧㄤˋ珠 │盒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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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名火花類 │盒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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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響吐珠火龍珠 │支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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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ㄧㄤˋㄅㄧㄤˋ雷 │個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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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龍珠 │盒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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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電雷 │包 │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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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轟炸機 │個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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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靂炮 │盒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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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彈 │顆 │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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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ㄥˋ ㄆㄥˋ球 │包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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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槍藥心 │包 │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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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槍藥心 │盒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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