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3,板秩,39,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秩字第三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永警刑字第0九三000二八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二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永和巿永平路十六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爆竹煙火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之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