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5,板秩,48,2006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號4樓
丙○○
甲○○
丁○○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度北縣警峽刑字第09500137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甲○○、丁○○共同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乙○○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丙○○、甲○○、丁○○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乙○○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5年4月29日22時15分許。

⑵地點:台北縣三峽鎮○○路7號神爺電子遊藝場。

⑶行為:乙○○率同丙○○、甲○○、丁○○等人共同藉端 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乙○○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林嘉新、李婉菁、謝雨蕊之證言。

⑶有現場照片八張、監視器光碟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15條、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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