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98,板秩,56,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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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丁○○
被移送人 子○○
被移送人 庚○○
被移送人 癸○○
被移送人 戊○○

被移送人 壬○○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寅○○
被移送人 丑○○
0
被移送人 丙○○
號2樓
被移送人 辛○○
被移送人 己○○
號2樓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2月20日以北縣警中偵字第0980009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丁○○、子○○、庚○○、癸○○、戊○○、壬○○、乙○○、寅○○、丑○○、丙○○、辛○○、己○○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壹1包(總毛重37.55公克,總淨重36.88公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人甲○○、丁○○、子○○、庚○○、癸○○、戊○○、壬○○、乙○○、寅○○、丑○○、丙○○、辛○○、己○○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7年12月24日14時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487號(美麗殿汽車旅館213室)。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甲○○、丁○○、子○○、庚○○、癸○○、戊 ○○、壬○○、乙○○、寅○○、丑○○、丙○○、辛○ ○、己○○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3份附卷可稽。

(3)K他命1包(總毛重37.55公克,總淨重36.88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1包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甲○○、丁○○、子○○、庚○○、癸○○、戊○○、壬○○、乙○○、寅○○、丑○○、丙○○、辛○○、己○○等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後段、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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