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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3月20日以北縣警樹偵字第09800081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1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3月19日21時40分。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349號(卡爾卡頌汽車旅館115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即男客王富民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查筆錄一份、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98年3月19日21時40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路349號(卡爾卡頌汽車旅館115室)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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