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北縣警峽刑字第09900089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⑵地點:露天拍賣網站。
⑶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循線查獲。
⑶有電擊棒器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