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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抗告人 邱俊男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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