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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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