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1629,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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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2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照顧生命協會
法定代理人 董冠富
訴訟代理人 曾輝洋
上原告與被告吳佩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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