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1668,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簡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0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928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 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9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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