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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79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盧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7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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