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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興忠
被 告 賴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 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台幣(下同)14313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原告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被告顯有故意違約之實,依雙方契約約定,被告並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被告不否認有向原告申辯信用貸款,惟提出異議狀主張被告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更生,刻正辦理抗告中,是以本案惠請併該更生案審理(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6 號)。
另參與被告債務拹商之其他銀行(渣打、上海與玉山)等,都能體諒被告之財務困境,而同意維持給予被告無息之優惠。
又當初協議清償方式後,被告發生一些困難,現在請求依原來的協議契約來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經查,被告抗辯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更生案,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而被告所要求依原來的
協議契約方式來償還,惟查,被告業已違反約定而須依照原來契約約定履行,故其再要求依原來的協議契約來償還,即屬無據應無足採,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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