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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政章
複代理人 吳重儀
被 告 高若眉
被 告 簡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小字第23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100 年4 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 529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98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民國98年2月1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自民國98年2月2日起至民國98年3月3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並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8, 5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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