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260,2011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6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方添榮
被 告 王正宇
王威力
王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威力、王嘉綸於繼承王永華遺產限度內應與被告王正宇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王威力、王嘉綸於繼承王永華遺產限度內與被告王正宇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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