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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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