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424,2011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4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詹桂玲
詹智凱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424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仟捌佰叁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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