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429,2011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4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被 告 陳曉楨即陳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4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 639元及自民國9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8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8, 639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