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457,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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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張旭東
上列原告對被告蘇致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23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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