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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劉燕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鑫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吳佳鑫因毒品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聲請人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提解相對人吳佳鑫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相對人吳佳鑫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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