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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俞遙深
被 告 許長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 元(參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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