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1537,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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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曹台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芷薰(原名:林巧文)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除租金新臺幣(下同)61,200元外,尚包含被告應將承租房屋內牆壁脫落部分回復原狀及應清除屋內垃圾以回復原狀,此等回復原狀部分,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含回復原狀及租金),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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