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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張國郎
上列原告對被告賴宇緹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未為繳納,扣除已繳裁判費5,840 元後,尚欠54,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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