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55,2011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5號
原 告 李啟宏
上原告與被告蔡秀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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