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1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送達代收人 譚運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士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