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救,18,201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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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羅彬煜
相 對 人 游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宗揚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票、清寒證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婚、育有二名子女、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亦無固定收入,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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