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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燦群
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3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件為證。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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