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調,417,2011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簡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5號6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