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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3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100年度板簡字第1572號),惟因該訴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及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經本院於100年10月7日以顯無理由駁回其訴訟在案,有判決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9734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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