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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義城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本院於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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