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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余少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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