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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周旺
謝宗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沈 勇
王蓓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君萍承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黃國峰於起訴後程序中,其職務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由邱君萍調派接任生效,原代理權已消滅,此有新北市政府102 年1 月15日北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 號派令影本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茲因本件被告上開承受訴訟人迄未為承受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邱君萍承受為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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