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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0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紀邱錦
吳再強
被 告 戴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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