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小,1071,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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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071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王榮耀
褚鴻圖
法定代理人 陳維妹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0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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