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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碧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000元(計算式:本金44,000×20% ×5 =4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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