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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周招娥
被 告 葉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飼養之狗在每晚都會不定時的吠叫,已嚴重妨害到原告之住家安寧權。
雖經前案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5日、101年4月20日分別以100年度板小字第1869 號、101年度板小第179號判決原告敗訴,惟此係因前二次法官之判決均袒護被告,始導致對原告不利之判決。
而被告於101年2月8日提出之答辯狀第2點載明:「.....只有周女士,一再的挾怨報復,提出民事訴訟,欲取得不義之財。
現在周女士連我們的狗偶爾極小的低吟聲,也認為是噪音妨害他的安寧,難道周女士以為他住的是獨立豪宅.....」。
令於101年3月27日提出之答辯狀第3、4點分別載明:「.....那麼社區裡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他逼瘋才怪....,只是對我們挾怨報復,鄙視我們家的狗罷了。」
、「.....難道他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等語,皆已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自應賠償原告金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答辯狀僅就事實之陳述,並無侮辱原告人格之意圖。
且該答辯內容係假設說:「如果我們的狗叫聲有那麼一點可能性會引起周招娥的胸悶,那麼社區理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她逼瘋才怪」,這哪有侮辱原告的人格。
因為原告不斷的因狗叫對我們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又據聞原告也向她的樓上鄰居因雜音糾紛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才會提出合理的懷疑:「難道她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這合理的懷疑又怎麼是侮辱原告的人格呢?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
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
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
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
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
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
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
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
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
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前以被告所飼養犬隻叫聲侵害其居住安寧對被告
訴請損害賠償,該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嗣經原告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為兩造
所不爭。原告另以同一事由對被告訴請損害賠償(本院
101年度板小字第179號),被告經此纏訟,始辯以:「..... 只有周女士,一再的挾怨報復,提出民事訴訟,欲取得不義之財。現在周女士連我們的狗偶爾極小的低吟聲
,也認為是噪音妨害他的安寧,難道周女士以為他住的是
獨立豪宅.....」、「.....那麼社區裡這麼多其他的狗叫聲不把他逼瘋才怪....,只是對我們挾怨報復,鄙視我們家的狗罷了。」
、「.....難道他想藉著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來賺錢嗎?」各等語,堪認被告僅係基於自己確信之
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揆諸首開說明,自不構成侵權
行為。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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