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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張仁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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