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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53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吳宜寬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5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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