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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584號
原 告 文化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被 告 呂永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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