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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大順小倆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惠琴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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