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小,1683,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68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曾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68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10月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 1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8, 1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新台幣48, 109元自民國92年9月24日起至民國92│
│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9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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