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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潘善康
被 告 潘朝泓
被 告 黃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7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10月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5, 5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5, 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臺幣95, 506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2日起至民│
│國99年1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9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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