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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7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林俐彤
法定代理人 林萬居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小字第17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101 年10月1 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 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4, 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74, 153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日起至民國9│
│9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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