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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春長
訴訟代理人 吳宗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太諠隆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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