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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李緯憲
訴訟代理人 趙世遠
被 告 謝文娜
訴訟代理人 林東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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